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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基金
项目 住房公积金
政策文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文件武政[1998]98号
发布时间 2003年8月15日
实施时间 2003年8月15日
基数确定方法及交纳比例 企业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缴存工资总额的8%—12%
个人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缴存工资总额的8%—12%
享受条件 1.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2.户口前处所在市、县或者出境定居;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2.房租超出家庭收入的规定比例;
贷款标准
根据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限额、期限和比例的通知》(武公管[2006]3号)精神,结合我市近两年房价变动,对现行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实行上浮30%。上浮后全市一级市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由现行30万元提高到39万元;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由25万元提高到32万元。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正常、个人信用良好、具有还款能力的职工,均可以按上浮后的最高限额申请公积金贷款。
二手房贷款以1980年以后建成的房屋为限,贷款最高比例按房屋建成年份分为3档:1980-1989年建成的房屋,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房屋评估价的50%;1990-1999年建成的房屋不超过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评估价的60%;2000年(含)以后建成的房屋不超过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评估价的70%(单方职工且公积金月缴存额在800元以下的,为50%)。二手房的房屋评估价值与交易价值不一致时,以价值低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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