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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老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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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养老保险 |
| 政策文号 |
武汉市人民政府文件武政[1998]29号 |
| 发布时间 |
1998年4月8日 |
| 实施时间 |
1998年5月1日 |
| 基数确定方法及交纳比例 |
企 业 |
外商投资企业按企业参保职工工资总额20%的比例缴费 |
| 个 人 |
外商投资中方职工按本人工资收入8%的比例缴费 |
| 享受条件 |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
2.达到规定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即在实施统帐结合办法(即1994年)前参加工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0年;或在实施统帐结合办法后参加工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5年; |
| 领取标准 |
(一)实施统帐结合办法前参加工作,1997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按有关规定计发养老金,再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增发养老金;
(二)实施统帐结合办法后参加工作的,月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之和。其中,基础养老金为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下同);个人帐户养老金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下同)。
(三) 实施统帐结合办法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后退休的,月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之和。其中,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平均指数*1.3%*职工应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前工龄。
上列计算公式中的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平均指数为:职工当年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除以对应年份的社会平均工资,得了当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指数,再将退休前历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指数相加,除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计算公式为:
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工资平均指数=[X1/C1+X2/C2+……Xn/Cn]\n
其中:X-代表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
C-代表社会平均工资;
N-代表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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