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引进人才基本条件
凡为我市经济建设急需的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市外人才均可申请办理引进手续:
(一) 具备大学计划内本科以上学历(有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二) 具有博士、硕士、双学士学位的人员;
(三)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含高级技师、特级教师)的人员;
(四) 获市以上重大科技成果奖或国家发明专利的人员及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随迁条件的配偶子女。
引进人才年龄控制在中级职称45岁以下;高级职称55岁以下;其他年龄控制在40岁以下。知名学者、专家和有特长的业务骨干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 呈报材料
(一) 拟凋入单位或主管部门申请报告,说明引进、调动理由。如凋入单位属无人事主管部门的由人才服务中心与凋入单位签定人事代理协议,并作为主管部门在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
(二) 引进或调动人员原单位同意调动的商调函及干部调动登记表一式二份,并加盖凋入、凋出单位及主管部门意见章。
(三) 有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学历、职称、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户口、属分居人员还需在汉一方户口簿及单位证明材料。
三、 办理程序
(一) 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将拟凋入人员的商调材料审查、整理后,连同本人档案一并送就业流动部审核。
(二) 就业流动部对商调材料审核后,依次送分管主任及市人事局流动调配处审核。
(三) 经审核同意后,由市人事局流动调配处开具调令。
(四) 引进、调动人员依照《干部凋入须知》办理户口迁移及入户手续。
(五) 在调令规定期限内,凋入人员凭《干部行政关系介绍信》、《工资转移证》到凋入单位报到。对与人才服务中心签订代理协议的单位的凋入人员,凭《干部行政关系介绍信》、《工资转移证》到就业流动部报到,在办理人事档案委托保管手续后,由就业流动部转介到凋入单位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