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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调整职工医保缴费基数标准,7月1日起执行
发布时间:2019/07/02 09:36:10来源:原创文章浏览次数:1984

日前,武汉市医保局下发通知,对2019年度武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进行调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根据医保政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是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由用人单位按职工月工资总额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按其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根据相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按照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一般来说,工资越高、医保的缴费基数也就越高,反之亦然,但缴费基数是存在上限和下限的。对于收入过高或过低的人群,相应地设定了缴费基数的上下限: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下限的,以下限作为缴费基数;高于上限的,以上限作为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在上下限之间的,则按本人实际工资收入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

根据通知,2019年度(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武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 3739.8元,最高不超过 18699元。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为6233元,月缴费标准为380.98元(含大额医疗保险费7元)。

退休人员缴纳一次性医疗保险费和不足缴费年限费用的基数按74796元确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低于4986.4元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拨基数按4986.4元确定。

武汉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提醒,参保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应注意本人代扣银行账户余额,避免因缴费金额调整后余额不足导致未成功扣缴医保费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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