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费时间满1年,失业后发给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增加1年缴费时间,增发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满1年后再次失业的,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其期限最长为24个月。
电话:(027)85775885 传真:(027)85793151 地址:中国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北路4号5楼 邮编:430022 http://www.hbfesco.com Email:hbfesco@public.wh.hb.cn 技术开发:湖北省外国企业服务公司 武汉鼎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省外国企业服务公司 版权所有 鄂icp备 030199 鄂ICP备050025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