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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基金
项目 失业基金
政策文号 湖北省劳动厅文件鄂劳就管[1998]269号
发布时间 1998年11月10日
实施时间 1998年11月20日
基数确定方法及交纳比例 企 业 用人单位工资总额2%缴纳
个 人 职工个人工资1%缴纳
享受条件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且缴费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2.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领取标准

按照《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费时间满1年,失业后发给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增加1年缴费时间,增发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满1年后再次失业的,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其期限最长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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