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湖北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港澳台和外国企业在湖北省(含武汉市)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须遵守以下细则。
一、常驻代表机构包括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事务所等代表机构,但统一以“代表处”命名。
二、受理港澳台和外国企业在湖北省(含武汉市)申办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承办单位是湖北省外国企业服务公司(HB FESCO) ,审批机关是湖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并向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
港澳台和外国企业申办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须通过承办单位向审批机关担交规定的全套材料。
三、港澳台和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获得批准后,领取《批准证书》,并在从批准之日起的30天内持《批准证书》向湖北省(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逾期没有办理合记注册手续,《批准证书》自行失效,由审批机关收回。
四、常驻代表机构批准设立后,如要求变更机构名称、首调节代表和代表、业务范围、办公地点、驻在期限时,应通过湖北省外国企业服务公司(HB FESCO) 向原审批机关担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持批准证件向湖北省(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常驻代表机构申请延期,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和规定的文件材料,经湖北省外国企业服务公司(HB FESCO)呈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六、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或者提前终止业务活动,应在终止活动的30天前,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撤销报告,书面通知湖北省外国企业服务公司 (HB FESCO),呈原审批机关。在常驻机构的债务、税务和其它有关事宜清理完毕后,向湖北省(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登记,缴交《登记证》。 原港澳台和外国企业对其常驻代表机构未了事宜,应当继续承担责任。
七、常驻代表机构不能在国内搞经营和宗教等到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和检查。
八、常驻代表机构每年应通过湖北省外国企业服务公司(HB FESCO)向审批机关提交工作总结,并上报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
九、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有关部门规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公民为雇员(包括中国公民任职为首席代表或代表)中国公民向常驻代表机构求职应聘,都应到湖北省外国企业服务公司(HB FESCO)办理招、应聘手续,并持与湖北省外国企业服务公司(HB FESCO)签订的合同到湖北省(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雇员证。 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商不得私招私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