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投保范围]
凡年龄在1-75岁。
凡乘坐民航客运航班班机的旅客均可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2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乘坐民航客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早成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时,本公司按被保险人残疾程度与此表所对应给付比例乘以其保险单列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该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一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程度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意外伤害事故造成该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又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额。
同一被保险人乘坐民航客机意外身故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积给付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3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情形,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2、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4、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4 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 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从每次被保险人踏入一民航客机的舱门
开始到飞抵目的港走出舱门为止。
第 5 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每份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险费为100元。
第6 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继承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拒力导致的延迟除外。
第7 条[保险金申请]
受益人或继承人申请领取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保险单,身份证,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公安部门或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保险费交费收据和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被保险人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则还应提供意外事故失踪证明和
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