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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汉市接收非武汉生源大专中专毕业生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事局,市直各委、办、局人事(干部)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各普通高、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    

为贯彻落实全国、省、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普通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武政〔2004〕28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市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落户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04〕84号)关于“实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准入制度”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2004年接收非武汉生源大专中专毕业生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收条件
  (一)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武政[2004]1号)精神,以及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学用一致、专业对口的原则,接收非武汉生源大专中专毕业生应为我市重点发展的钢铁、汽车及零部件、机械装备制造、光电子信息、烟草及食品、石油化工及医药等行业、以及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专业的人才(见附件)。
  (二)对普通高等专业学校非武汉生源大专学历的未就业毕业生在2年择业期内被我市用人单位接收,经市毕办核准后,办理就业落户手续。
  (三)对武汉地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非武汉生源的未就业毕业生,属我市急需专业的,在2年择业期内被我市用人单位接收,经市毕办核准后,办理就业落户手续。
  (四)对武汉地区高校自考自学、成人教育非武汉生源未就业应届毕业生(含户口仍在生源地的),属我市急需专业的,被我市用人单位接收,经市毕办核准后,办理就业落户手续;有学士学位的本科未就业非武汉生源毕业生,在2年择业期内被我市用人单位接收,经市毕办核准后,办理就业落户手续。
  (五)对我市城郊生源的普通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未就业毕业生,在我市落实就业单位,经市毕办核准后,办理就业落户手续。
  (六)对武汉地区各类学校自考自学、成人教育属我市城郊生源的未就业毕业生(含户口仍在生源地的),在2年择业期内被我市用人单位接收,经市毕办核准后,办理就业落户手续。

二、工作程序
  (一)已在武汉毕业生就业网(www.whbys.gov.cn)注册的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约后,用人单位通过就业网上报签约。
  (二)符合我市接收条件的毕业生,市毕办在一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核准;特殊情况,用人单位通过其上级主管(或代理)部门向市毕办申报书面材料,由市毕办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准。
  (三)上报签约核准后,应届毕业生(或单位)持盖有单位及主管(或代理)部门公章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到市毕办核对后,领取《武汉市毕业生接收函》,作为回校办理派遣手续的依据。未就业的往届毕业生还需持报到证(或学校未就业证明)、毕业证、户口证明,到市毕办核对后,办理毕业生就业的相关手续。
  (四)毕业生持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签发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武汉市属中专学校毕业生除外)、毕业证、《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户口证明,到市毕办设在武汉市人才服务中心的毕业生就业服务窗口办理就业报到手续。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非武汉生源大专中专毕业生的接收工作,在接收毕业生各环节中严格执行各项政策、规定,不得收取除工本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同时加强监督管理,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对在毕业生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非法牟利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武汉市人民政府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管理办公室
   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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